济源一美容店被罚

2023-06-18 20:08:00 来源: 济源生活

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、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,重拳出击,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、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、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、“神医”“神药”等虚假违法广告、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、翻新“黑气瓶”、超期未检电梯、面向未成年人开展“无底线营销”违法违规行为,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。

本期“铁拳行动曝光台”曝光的是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济源XX美容服务店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济源XX美容服务店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

01

案情回放

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29日对济源市某美容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,在该店货架上有“氨基酸净颜绵润洗面奶”6盒,标示生产企业: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,生产许可证:粤妆20160226,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:HC06047 2026/01/03;“香港星洲润可盈防晒乳”6盒,标示生产企业:广东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,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:国妆特字20221584,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:20230221/01 2026/02/20;“雪佳漾美白防晒喷雾SPF50+PA+++”4瓶,标示生产企业:广东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,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:国妆特字20221568,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:2303031A 20260302。经查,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,购进“氨基酸净颜绵润洗面奶”“香港星洲润可盈防晒乳”“雪佳漾美白防晒喷雾SPF50+PA+++”三种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,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。

02

以案说法

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,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。”的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依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:(二)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、产品销售记录制度”的规定,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。

03

案件警示

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、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,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、使用期限、净含量、购进数量、供货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购进日期等内容。 

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化妆品的监管力度,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,坚决守住化妆品安全底线,切实抓好化妆品安全工作,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。

来源 | 济源市场监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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